集目新闻评论员曲静 近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网友通过“四川群众在线工作平台——向四川省政府提问”举报,因不喜欢“李春”这个名字,四次到派出所报案。他曾两次提出改名申请,但都被旺苍县公安局拒绝。 “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又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该网友抱怨,从小就有很多人因为她的名字而谩骂她,给她的精神和情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旺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更名事宜正在按规定办理。公安局再次联系该网友,要求其补充医院出具的相应精神病证明,以证明原来的姓名对我造成了影响精神和情感上的伤害。输入信息后,该网友批准了改名请求。 (据四川日报11月5日报道)该网友表示,他不喜欢“李春”这个名字。很多人都会明白,这个词在很多文学作品、影视剧中常常与浪漫的地方联系在一起。很容易想象这种可能的语义关联给相关各方带来的问题。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要在意别人的看法呢?但请不要劝别人忽视、不关心别人的痛苦。我想,一般人很难培养出这样的“坚强的心灵”。还有,为什么人要因为有名字就承受这么大的压力呢?不想被嘲笑和误解,想要改名,是完全合法的请愿,也是人性。姓名权应当是人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一个想要改变的人会发生什么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他们的名字就可以吗?然而,这位互联网用户遇到了很多障碍。即使他们向政治平台提出投诉,在改名之前也必须提供心理伤害的证据。如果一个人没有受到伤害而得病,他是否有权将自己的名字改成不那么羞辱的名字?这很奇怪。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并受法律约束。您有权决定、使用、更改或允许他人使用您的姓名。这意味着申请合法姓名变更的公民不应受到不公平的条件。 “立春”这个名字是否含糊不清,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士气,或者给相关方带来不便,都不应该留给官员主观判断,更不应该成为拒绝更名的“挡箭牌”。当地公安局声称按照规定行事,事实属实。 2018年,四川省颁布《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白纸黑字明确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只有父母离婚或者再婚且姓名或者同音字违反公共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经家庭登记机关决定,才可以变更姓名。这不是完全违反民法吗?民法是好法,但地方性法规怎能凌驾于民法之上呢?当基层执法人员机械地套用地方性法规履行职责、无视法律精神时,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就莫名其妙地被忽视了。这件事很容易让人想起湖南郴州市的“2000后”周敬明。他在13个月内11次要求改名并管理并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朱雀仙布雷”。尽管多次提出要求,这个名字奇怪的申请还是被拒绝,理由是浪费行政资源并扰乱户籍制度。然而,公共安全机构批准最初的更名请求表明了对该镇命名权的尊重。这说明户籍管理没有任何灵活性,必须在尊重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以“一律”为由禁止。大多数中国人的名字是父母或长辈给他们起的。当他们年轻的时候,他们别无选择。作为成年人,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名字,不应该担心名字不好。除了“李春”之外,还有很多女孩因为“赵迪”、“来迪”等名字而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歧视。他们也有兴趣更改名称。这种类型的交流在社交平台上很常见。如果改名成功,这个人就会重生,很多网友都会恭喜他。对于那些痴迷于自己名字的人来说,事实证明,改变自己的名字非常重要,而且并不容易。地方行政法规可以完善操作程序,但不应成为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束缚咒”。法律的适用不能仅仅依靠缺乏人情味的规定性监管工作。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避免给公众带来不便。希望“李春”能够如愿改名,过上幸福的生活。我也希望您的呼吁能够鼓励变革,让每个普通人都能依法、有尊严地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